担保物权的效力-《民法学习笔记》157

一、什么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指物权性质的担保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类型。

二、价值代位效力/物上代位效力

(一)价值代位效力原则

担保物权的价值代位效力,指担保物权所具有的,能够在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担保物的价值代位物上继续存在的效力。

  1. 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
  2.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

(二)给付义务人的履行对象

  1. 给付义务人接到抵押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仍向抵押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的,抵押权人仍有权请求给付义务人实施给付。
  2. 给付义务人未接到抵押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向抵押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抵押权人不得再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

三、价值保全效力

(一)什么是价值保全效力

担保物的价值保全效力,指担保物权所具有的,维持、保障担保物的价值的效力。

(二)抵押权的价值担保效力

  1.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3. 债务人不履行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请求的,抵押权人有权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以价金优先受偿。

(三)质押权的价值保全效力

  1. 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损毁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2. 出质人不提供担保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所得价金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四、优先受偿效力

(一)什么是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效力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效力,指担保物权所具有的,在担保物的价值上,优先于“担保人”的债权人获得清偿的效力。

(二)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效力

  1. 在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情况下,担保物权人有权优先于债务人即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人获得受偿。
  2. 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情况下,担保物权人有权优先于第三人的其他债权人获得受偿。
根据《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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