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担保-《民法学习笔记》155

一、最高额担保的一般原理

(一)什么是最高额担保

最高额担保,指担保人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一系列债权提供的担保。

最高额担保的基本特征,是以一个担保权来担保一系列主债权的实现。有三种类型:

  • 最高额抵押
  • 最高额质押
  • 最高额保证

(二)最高额担保范围

  1. 两个维度:超出任一个范围,不再受担保。
    • 最高金额
    • 最长时间
  2. 原则上,最高额是对“未来将会发生的系列债权”提供担保。
    • 但是,经担保人、债权人同意,最高额担保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也可以转入最高额担保的债权范围。
最高额担保范围示意图
最高额担保范围示意图

二、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时间B点的确定

(一)原则

  1. 担保人、债权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 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的,担保人或债权人自最高额担保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有权请求确认期间届满

(二)以下特殊情形发生时,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1.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此时,已经发生的债权,受到担保。
  2. 最高额抵押、最高额质押中,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担保财产被查封、扣押,此时已经发生的债权收到保护。以后再发生债权,不受担保。
  3.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此前发生的债权为有担保债权;此后发生的债权,为普通债权
  4. 担保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此前已发生的债权,收到担保,以后发生的债权,不再受担保。

三、最高额担保的部分主债权转让

债权人将最高额担保框架范围内的部分债权对外转让,该债权是否继续收到担保?

当事人有明确约定,从约定。

当事人未约定:

  1. 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转让的债权不受担保。
  2. 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后,部分债权转让,转让的债权受担保。
根据《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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