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破产时第三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民法学习笔记》154

一、债权人申报债权

  1. 破产程序进行中,债权人仍有权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 担保人“清偿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 担保人“未清偿全部债权”的,“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 担保人有权就债权人超额受偿的部分,在已承担的范围内,请求债权人返还。
  2.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未获清偿部分,有权请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不得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权人未申报债权

  1. 债权人有权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2. 担保人有权基于“追偿权”申报债权,即预先行使追偿权。
  3. 债权人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人可在预先追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的除外
根据《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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