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民法学习笔记》148

一、合伙财产

  1.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但合伙人退伙、合伙利润分配或合伙人另有约定的,不在此限。
  2. 除合伙人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合伙事务的执行

  1. 原则上,合伙事务由合伙人共同执行,一致同意。
  2. 按合伙合同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 其他人不再执行,但享有监督权
    •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可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异议。提出异议后,其他合伙人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 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

三、合伙的损益分配比例

  1.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
  2. 合伙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实缴比例分配。
  3.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平均分配。

四、合伙人债权人的代位权

  1.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的共益权,如表决,执行合伙事务等。
  2. 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合伙人的自益权,如利润分配请求权。

五、合伙合同的期限和终止

  1. 不定期合伙合同
    • 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 合伙人随时可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2. 合伙终止后剩余财产的处理
    • 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仍有剩余的,依据合伙人的损益分配比例,由合伙人取回。
根据《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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