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民法学习笔记》147

一、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由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合同。

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后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力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1. 业主不得以其并非当事人为由,拒绝接受合同的约束
  2. 在前期物业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合同终止。

(二)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物业服务企业与第三人订立委托合同

物业服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委托合同,约定将全部或部分物业服务委托于第三人,该委托合同无效。

三、关于物业费

  1.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仅以未享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费。
  2. 物业使用人与业主承担连带缴费义务。
  3. 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非业主团体)主张物业费请求

四、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与续聘

(一)物业合同的解除

  1. 业主的解除权
    • 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有权单方面解除,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有约定除外。
    • 物业拒绝退出,不得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与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
    •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赔偿损失。
  2. 物业服务人的解除权
    • 对于不定期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随时可解除,但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聘

  1.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在期限届满前90日书面通知,有约定的除外。
  2. 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不续聘的意思表示,物业服务人又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3.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前,原物业服务人应继续服务,并可以请求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根据《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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