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由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服务费的合同。
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后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力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 业主不得以其并非当事人为由,拒绝接受合同的约束
- 在前期物业合同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合同终止。
(二)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物业服务企业与第三人订立委托合同
物业服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委托合同,约定将全部或部分物业服务委托于第三人,该委托合同无效。
三、关于物业费
-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仅以未享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费。
- 物业使用人与业主承担连带缴费义务。
- 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非业主团体)主张物业费请求
四、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与续聘
(一)物业合同的解除
- 业主的解除权
- 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有权单方面解除,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有约定除外。
- 物业拒绝退出,不得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与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
- 业主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赔偿损失。
- 物业服务人的解除权
- 对于不定期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随时可解除,但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聘
-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在期限届满前90日书面通知,有约定的除外。
- 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不续聘的意思表示,物业服务人又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业主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前,原物业服务人应继续服务,并可以请求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