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二、委托合同中的赔偿责任
(一)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 受托人遭受损害时委托人的赔偿责任
- 受托人处理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害,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 委托人另行委托的赔偿责任
- 委托人在受托人之外,又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受托人的赔偿责任
- 受托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 有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过错”的损失,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
- 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损,委托人才可以要求赔偿
- 共同委托、分别委托中的赔偿责任
- 共同委托,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 分别委托,各受托人对委托事项的处理,各自承担责任
三、受托人变更委托权限与转委托
(一)合法变更委托权限
- 合法变更委托权限
- 条件
- 经委托人同意
- 情况紧急,难以与委托人取得联系,受托人应妥善处理,但事后应及时报告
- 后果
- 具备上述事由之一,合法变更委托权限,委托人需要承担受托人的法律行为后果
- 条件
- 非法变更委托权限
- 不具备上述事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无论有偿无偿,受托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委托人转委托
- 合法转委托
- 条件
- 经委托人同意
- 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利益
- 后果
- 合法转委托,第三人是委托人的受托人,非受托人的受托人
- 合法转委托中,第三人过错导致损害,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 条件
- 非法转委托
- 受托人转委托,不具备上述事由,即非法转委托。
- 此时,第三人仅上海受托人的受托人,与委托人不存在委托关系。
- 受托人转委托,不具备上述事由,视为“故意”。
- 导致损害时,受托人应为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 受托人转委托,不具备上述事由,即非法转委托。
四、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后果承担
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还是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应视,订立合同时,第三人是否知道受托人系办理委托人的事务而有不同。
(一)显名代理
- 第三人知道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人的事务
- 原则上,约束委托人与第三人
- 例外:第三人可以与受托人约定,只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
(二)隐名代理
- 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系办理委托人的事务
- 合同成立时的约束力
- 约束受托人与第三人
- 合同履行时的披露与抗辩权延续
- 合同履行时,因第三人违约,导致委托人利益无法实现,受托人可以披露第三人
- 后果:原则上,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若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 抗辩权延续。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 合同履行时,因委托人违约,导致第三人利益不能实现时,受托人可以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 后果:第三人可任选一人主张权利,一旦选择不得变更。
- 抗辩权延续: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和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 合同履行时,因第三人违约,导致委托人利益无法实现,受托人可以披露第三人
五、委托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权
- 委托人或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且无法定事由的限制。
- 因解除造成损失,除了不可规则的事由外,应赔偿损失。
- 无偿合同中,解除方应赔偿因接触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
- 有偿合同中,解除方应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债务人缔约时的合理预见)。
六、行纪合同的特殊规则
(一)行纪人的买卖价格
行纪合同,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寄卖)
-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价格卖出或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
- 经委托人同意,发生效力
- 未经同意,行纪人应补偿差价
-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价格卖出或低于指定价格买入:
- 溢价利益,没约定的,归委托人
- 行纪人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增加报酬
(二)行纪人的自买与自卖
- 条件
- 委托人没禁止的意思表示
- 行纪人要买卖的商品,为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
- 后果
- 行纪人有权自买自卖的情况下,有权要报酬。
(三)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后果承担
- 系以自己名义为之,第三人并不知晓,行纪人对该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第三人不履约导致委托人受损,除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外,行纪人要基于行纪合同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基于与第三人的合同,追究第三人的违约责任。
- 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导致第三人受损,除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外,行纪人应基于与第三人的合同,向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基于行纪合同,追究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七、中介合同的限制“跳单”规则
- “跳单”的含义:委托人利用中介提供的机会,绕开中介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 “跳单”的限制
- 委托人“跳单”,视为中介服务完成,委托人需付报酬
- 为防止跳单,中介利用格式合同中加重委托人责任的,该条款不构成“不当免责条款”。中介尽到提示注意或说明义务的,该条款有效。
八、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中的费用与报酬
(一)委托合同中的费用与报酬
- 费用承担
- 无论委托事务是否完成,委托人应承担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 委托人费用为“预付”费用。受托人垫付必要费用的,委托人应偿还该费用和利益
- 报酬支付
- 有偿合同中,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
- 有偿合同中,受托人未完成委托事务:
- 因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未完成,受托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未完成,受托人有权请求支付“相应”报酬。
(二)行纪合同中的费用与报酬
- 费用承担
- 行纪人承担
- 报酬支付
- 行纪人全部、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支付全部、部分报酬。,
- 行纪人未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无需支付报酬。
(三)中介合同中的费用与报酬
-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有权请求支付报酬,但中介费用自负。
-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无权请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请求委托人依约承担中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