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合同的类型
(一)技术开发合同
- 委托开发合同
- 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合同均为要式合同,应当书面。
二、技术成果的归属
(一)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
职务成果:
- 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 退职退休后1年内作出,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也属于原单位的职务成果
- 主要利用原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
- 利用2个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不成达成协议,根据双方贡献大小由双方合理分享
- 不属于“利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 利用了,但约定返还资金或交纳使用费(等同于租赁)
- 技术成果完成后,只是利用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
职务成果的法律意义:
- 职务成果归属于所在单位,享有使用权、转让权、专利申请权
- 单位应当从使用、转让收益中,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报酬
- 单位转让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非职务成果的界定标准和意义:
不具备上述条件,为职务成果。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成果的个人。
(二)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无约定情况下
- 专利申请权
- 归研究开发人,即受托人。(保护开发者)
- 研究开发人转让的,委托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 使用权
- 归双方
- 技术秘密转让权
- 双方均有
- 开发人向委托人交付之前,不得转让,否则需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开发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有效。
合作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 专利申请权
- 一方不同意,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 一方声明放弃,另一方可申请
- 一方转让共有的专利申请权,他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 使用权
- 都有
- 一方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免费使用权不受影响
- 技术秘密转让权
- 都有
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秘密转让权的特殊规则
- 下面两种情况,一方行使转让权,未经另一方同意,转让行为无效;
- 转让“转让权”
- 一方以独占、排他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同意
- 技术转让合同中,禁止、限制技术竞争、技术发展的条款无效
(三)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中新的技术成果的归属
技术转让合同中后续改进: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方无权分享(谁搞的归谁)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中新的技术成果的归属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
- 受托人利用委托人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 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三、技术服务合同与技术咨询合同
- 费用承担
-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受托人承担。
- 技术咨询意见决策风险的承担
- 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 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