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民法学习笔记》145

一、技术合同的类型

(一)技术开发合同

  1. 委托开发合同
  2. 合作开发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合同均为要式合同,应当书面。

二、技术成果的归属

(一)职务成果与非职务成果

职务成果:

  1. 执行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 退职退休后1年内作出,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也属于原单位的职务成果
  2. 主要利用原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
    • 利用2个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不成达成协议,根据双方贡献大小由双方合理分享
    • 不属于“利用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 利用了,但约定返还资金或交纳使用费(等同于租赁)
      • 技术成果完成后,只是利用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

职务成果的法律意义:

  1. 职务成果归属于所在单位,享有使用权、转让权、专利申请权
  2. 单位应当从使用、转让收益中,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报酬
  3. 单位转让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非职务成果的界定标准和意义:

不具备上述条件,为职务成果。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成果的个人。

(二)技术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委托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无约定情况下

  1. 专利申请权
    • 归研究开发人,即受托人。(保护开发者
    • 研究开发人转让的,委托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2. 使用权
    • 归双方
  3. 技术秘密转让权
    • 双方均有
    • 开发人向委托人交付之前,不得转让,否则需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开发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有效。

合作开发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1. 专利申请权
    • 一方不同意,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 一方声明放弃,另一方可申请
    • 一方转让共有的专利申请权,他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
  2. 使用权
    • 都有
    • 一方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免费使用权不受影响
  3. 技术秘密转让权
    • 都有

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秘密转让权的特殊规则

  1. 下面两种情况,一方行使转让权,未经另一方同意,转让行为无效;
    • 转让“转让权”
    • 一方以独占、排他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同意
  2. 技术转让合同中,禁止、限制技术竞争、技术发展的条款无效

(三)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中新的技术成果的归属

技术转让合同中后续改进: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方无权分享(谁搞的归谁)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中新的技术成果的归属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

  1. 受托人利用委托人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2. 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三、技术服务合同与技术咨询合同

  1. 费用承担
    •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受托人承担。
  2. 技术咨询意见决策风险的承担
    • 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 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根据《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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