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保理合同
保理合同,指债权人将现有的或将有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保理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适用债权让与的一般规则。
二、保理合同的分类
(一)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约定保理人除了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还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情况下,请求债权人返还融资款本息来回购应收账款债权。
- 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规则
- 受偿的应收账款,扣除融资本息和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应返还给债权人—-保理人只能取得融资款的利息收益
-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
- 以债权人或债务人为被告诉讼,也可以一并起诉他俩—-非必要共同诉讼
- 债权人向保理人承担被追索的责任后,有权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
(二)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 无追索权的保理合同–约定保理人只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应收账款债务。
- 无追索权保理合同的规则
- 保理人受偿到应收账款债权额,扣除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剩余无需返还给债权人—-保理人可以取得融资款本息以外的收益
三、保理合同与基础关系
(一)不存在基础关系的保理合同
y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合同,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
保理人明知的除外。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变动基础交易的限制
保理合同订立后,应收账款债权以归属于保理人。
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后,又与债权人约定变更、终止基础交易的,对保理人不发生不利影响。
四、同一应收账款债权的多次保理
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受偿顺位:
- 已登记>未登记
- 均登记,按登记先后
- 均未登记,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受偿
- 既未登记又未通知,按应收账款比例清偿
先看登记,再看通知。
同一应收账款同时存在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债权转让的,适用上述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