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概述-《民法学习笔记》87

一、占有的成立

占有是一个人对物的控制、管领的事实。构成要件:
1、占有的事实
2、占有的心态
占有的成立与占有人对占有物是否享有权利,享有何种权利无关。

二、占有的分类

(一)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1. 自主占有–以所有权人心态,日后不还。
  2. 他主占有–以非所有权人心态,日后归还。

(二)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1. 直接占有–占有人与占有物之间无其他占有人的介入。
  2. 间接占有–中间多个媒介占有人(直接占有)
  3. 基于占有人的命令,为占有人利益,持有标的物,仅仅是“持有人”。

(三)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

  1. 合法占有–基于自愿交付
  2. 非法占有–基于非自愿交付
  3. 合法占有的法律意义:
    • 动产多重买卖、一房数组,合法占有人优先过得购买权实现租赁权。
    • 留置权成立的前提之一。
    • 高度危险责任
      • 高度危险物在他人合法占有期间致人损害,合法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 反之,非法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注意义务的,承担连带责任。

(四)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

  1. 有权占有–以标的物本权为基础,包括物权和债权。
  2. 法律意义–要不要还。有权占有人,无需承担返还标的物的义务。
  3. 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的绝对性和相对性:
    • 物权有绝对性,以物权为基础的有权占有,可以对任何人主张。
    • 债权有相对性,以债权为基础的有权占有,只能对债务人主张。
    •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情况下,承租人可对受让人主张有权占有。

(五)无权占有又分为善意占有恶意占有

恶意占有–知道且应当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区分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法律意义:“损坏要不要赔”“费用能不能要”

  1. 无权占有物损毁灭失情赔偿责任况下,善意占有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 无权占有产生费用的情况下,善意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必要费用。

三、占有的消灭

  1. 基于占有人的意思引起占有的消灭:抛弃、出卖、赠与等
  2. 非基于占有人意思:遗失、盗窃等–产生返还原物请求权

根据《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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