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一方为土地支配之便利,而支配对方土地的用益物权。
比如通行、取水等。
二、需役地和供役地
- 需役地:“接受服务”的土地,个人觉得“需要服务”的土地更形象。
- 供役地:“提供服务”的土地。
三、需役地的设立
任意公示。合同生效,地役权设立;登记,对抗第三人。
四、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割性
(一)地役权的从属性
地役权设立后,需役地人有2个权利:需役地物权(主权利)和地役权(从权利)。
(二)地役权具有不可分割性
需役地物权所有人甲和乙分割了需役地A,A土地上的地役权不随之分割。
此时,甲乙两人的物权为a1和a2,但是甲乙都享有完整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合同订立后的土地处分
(一)需役地处分,地役权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 需役地人同时享有需役地物权和地役权
- 主权利转移,从权利随之转移,不以地役权是否登记为转移标志。
(二)供役地处分,地役权登记的,承受地役权义务
- 地役权登记,受让人应当承受地役权义务。
- 地役权未登记,受让人无需承担地役权义务。(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六、土地处分后的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订立前,土地所有权处分(出让、发包)其土地:
- 受让人取得物权之前,土地所有权人与他人订立的地役权合同,应征得受让人同意。
- 受让人取得物权之后,受让人与他人订立地役权合同,无需土地所有人同意。
七、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同:均是为了满足一方不动产支配需要而对他方不动产支配的法律制度。
异:
1、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相邻权是一种权力扩张。
2、地役权基于合意,相邻权基于法律。
3、地役权所满足的土地支配需求是高级需求,相邻权为基本需求,如不得到满足,不动产的正常支配不能维持。
4、当事人通过地役权合同,可能创设相邻权达不到的支配状态,如在他人土地上修路修水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