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民法学习笔记》86

一、什么是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一方为土地支配之便利,而支配对方土地的用益物权。
比如通行、取水等。

二、需役地和供役地

  • 需役地:“接受服务”的土地,个人觉得“需要服务”的土地更形象。
  • 供役地:“提供服务”的土地。

三、需役地的设立

任意公示。合同生效,地役权设立;登记,对抗第三人。

四、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割性

(一)地役权的从属性

地役权设立后,需役地人有2个权利:需役地物权(主权利)和地役权(从权利)。

(二)地役权具有不可分割性

需役地物权所有人甲和乙分割了需役地A,A土地上的地役权不随之分割。
此时,甲乙两人的物权为a1和a2,但是甲乙都享有完整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合同订立后的土地处分

(一)需役地处分,地役权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1. 需役地人同时享有需役地物权和地役权
  2. 主权利转移,从权利随之转移,不以地役权是否登记为转移标志。

(二)供役地处分,地役权登记的,承受地役权义务

  1. 地役权登记,受让人应当承受地役权义务。
  2. 地役权未登记,受让人无需承担地役权义务。(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六、土地处分后的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订立前,土地所有权处分(出让、发包)其土地:

  1. 受让人取得物权之前,土地所有权人与他人订立的地役权合同,应征得受让人同意。
  2. 受让人取得物权之后,受让人与他人订立地役权合同,无需土地所有人同意。

七、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同:均是为了满足一方不动产支配需要而对他方不动产支配的法律制度。

异:
1、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相邻权是一种权力扩张。
2、地役权基于合意,相邻权基于法律。
3、地役权所满足的土地支配需求是高级需求,相邻权为基本需求,如不得到满足,不动产的正常支配不能维持。
4、当事人通过地役权合同,可能创设相邻权达不到的支配状态,如在他人土地上修路修水渠。

根据《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暂无评论

发送评论 编辑评论


				
|´・ω・)ノ
ヾ(≧∇≦*)ゝ
(☆ω☆)
(╯‵□′)╯︵┴─┴
 ̄﹃ ̄
(/ω\)
∠( ᐛ 」∠)_
(๑•̀ㅁ•́ฅ)
→_→
୧(๑•̀⌄•́๑)૭
٩(ˊᗜˋ*)و
(ノ°ο°)ノ
(´இ皿இ`)
⌇●﹏●⌇
(ฅ´ω`ฅ)
(╯°A°)╯︵○○○
φ( ̄∇ ̄o)
ヾ(´・ ・`。)ノ"
( ง ᵒ̌皿ᵒ̌)ง⁼³₌₃
(ó﹏ò。)
Σ(っ °Д °;)っ
( ,,´・ω・)ノ"(´っω・`。)
╮(╯▽╰)╭
o(*////▽////*)q
>﹏<
( ๑´•ω•) "(ㆆᴗ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Source: github.com/k4yt3x/flowerhd
颜文字
Emoji
小恐龙
花!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