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自然人、法人享有的,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
同一地块的地表、地上、地下,可分别设立。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
一级市场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
- 行政审批
- 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 需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 办理登记,取得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 出让取得,民事合同
- 强制公示: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债权效力
-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物权变动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国家之外的民事主体,二级市场。
强制公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生效,债权效力产生;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登记,物权变动。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与期间届满的处理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
- 条件:公共利益需要
- 补偿:
- 对不动产给予补偿
- 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处理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
- 自动续期
- 费用依照法律法规办理(???)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
- 需继续使用的,应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收回外应批准。
- 经批准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届满,未申请续期或未批准续期,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由国家无偿收回,该土地上的不动产归属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