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民法学习笔记》83

一、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自然人、法人享有的,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

同一地块的地表、地上、地下,可分别设立。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

一级市场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

  1. 行政审批
  2. 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3. 需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
  4. 办理登记,取得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

  1. 出让取得,民事合同
  2. 强制公示: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债权效力
    • 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物权变动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国家之外的民事主体,二级市场。

强制公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生效,债权效力产生;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登记,物权变动。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与期间届满的处理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

  1. 条件:公共利益需要
  2. 补偿:
    • 对不动产给予补偿
    • 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处理

(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

  1. 自动续期
  2. 费用依照法律法规办理(???)

(2)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

  1. 需继续使用的,应于届满前1年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收回外应批准。
  2. 经批准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 届满,未申请续期或未批准续期,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由国家无偿收回,该土地上的不动产归属依法办理。
根据《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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