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意取得的适用对象
1、动产上的所有权、他物权
2、不动产上的所有权、他物权
二、善意取得的一般条件
甲(所有权人)——乙(处分人)——丙(第三人)
1、乙为无权处分,有有权处分的外观。
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如缺少这一前提,受让人的取得为继受取得。
乙具有所有权人的外观:
- 处分不动产,登记人
- 处分普通财产,占有人
- 处分交通工具,登记人
2、乙与丙之间的合同,等价有偿且具有约束力。
赠予、未支付合合同理对价,不能善意取得。
乙丙之间的合同有效、可撤销但并未撤销的情况下,丙才有可能善意取得。
抵押权、质押权的善意取得,不考虑乙丙之间的合同是否“等价有偿”。
3、丙为善意
- 丙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举证责任上,主张丙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一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丙基于占有、登记相信乙
- 交易对象、场所、时机符合交易习惯
4、乙向丙交付、登记
(1)交付或登记的情形
- 不动产,登记
- 普通动产,交付
- 交通工具,登记
(2)交付的方法
- 现实交付
- 观念交付中的简易交付、指示交付。禁止“占有改定”
5、丙获得占有、登记的法律意义
- 丙发生善意取得的时间点
- 判断丙是否为善意的时间点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动产上的原所有权、担保物权消灭
当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时,原动产上的所有权消灭,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动产上存在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也消灭。反之,担保物权成为受让人善意取得的负担。
2、无权处分人的法律责任
当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导致受让人善意取得时,对于动产所有人而言:
- 可构成侵权
- 可构成违约–前提存在合同关系
- 可构成不当得利–前提是无权处分人获得利益如价金
所有人可按照权利竞合,择一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