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民法学习笔记》76

一、善意取得的适用对象

1、动产上的所有权、他物权

2、不动产上的所有权、他物权

二、善意取得的一般条件

甲(所有权人)——乙(处分人)——丙(第三人

1、乙为无权处分,有有权处分的外观。

无权处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如缺少这一前提,受让人的取得为继受取得。

乙具有所有权人的外观:

  • 处分不动产,登记人
  • 处分普通财产,占有人
  • 处分交通工具,登记人

2、乙与丙之间的合同,等价有偿且具有约束力。

赠予、未支付合合同理对价,不能善意取得。

乙丙之间的合同有效、可撤销但并未撤销的情况下,丙才有可能善意取得。

抵押权、质押权的善意取得,不考虑乙丙之间的合同是否“等价有偿”。

3、丙为善意

  • 丙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举证责任上,主张丙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一方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丙基于占有、登记相信乙
  • 交易对象、场所、时机符合交易习惯

4、乙向丙交付、登记

(1)交付或登记的情形

  • 不动产,登记
  • 普通动产,交付
  • 交通工具,登记

(2)交付的方法

  • 现实交付
  • 观念交付中的简易交付、指示交付。禁止“占有改定”

5、丙获得占有、登记的法律意义

  • 丙发生善意取得的时间点
  • 判断丙是否为善意的时间点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动产上的原所有权、担保物权消灭

当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时,原动产上的所有权消灭,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动产上存在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也消灭。反之,担保物权成为受让人善意取得的负担。

2、无权处分人的法律责任

当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导致受让人善意取得时,对于动产所有人而言:

  • 可构成侵权
  • 可构成违约–前提存在合同关系
  • 可构成不当得利–前提是无权处分人获得利益如价金

所有人可按照权利竞合,择一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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