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民法学习笔记》73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一个建筑物及物业小区的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对建筑物共同部分物业小区共同部分享有共有权,对建筑物和物业小区的共同事务享有共同管理权的权利综合体。

一、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

问题一:住宅用房改经营用房的条件,需经“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

“利害关系业主”包括:

  • 本栋建筑物所有业主
  • 本栋之外,应证明“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业主

问题二: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告知义务

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遵守相关合理注意事项,配合必要的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应及时告知物业。

二、业主对建筑物共同部分的共有权

1、建筑物共同部分的界定

外壳:楼顶、外墙面等

通道:走廊、电梯等

2、业主对建筑物共同部分的权利、义务

(1)分摊费用,分享收益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2)业主对共同部分的共有权,依附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共有权不得脱离专有部分独立取得、转让、抛弃。

专有部分所有权转让,共有权随之转让,且其他业主不享有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三、业主对物业小区共同部分的所有权

1、物业小区共同部分的范围

  •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
  •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城镇公共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 建筑区划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2、车位、车库

(1)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

  • 业主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外另行协商
  • 在满足业主需要前提下,开发商可对外租售

(2)占用业主共有的物业小区共同部分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 占用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的,属于业主共有
  • 所得收益,扣除合理的成本后,应用于业主的共同福利

四、业主对建筑物及物业小区共同事务的共同管理权

1、业主有权组成业主团体,管理共同事务

(1)业主团体有两类

  • 业主大会:全体业主组成
  •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2)业主与业主团体的关系

  • 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决定对业主有约束力
  • 两会作出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的,受侵害的业主可请求法院撤销

2、业主团体的表决规则

(1)参与表决人数

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双2/3+全体基数)

(2)一般表决事项

事由:

  •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选举和更换业委会成员
  • 选聘解聘物业或其他管理人
  • 有关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通过比例:

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过半+参与表决的人数过半的业主 同意。(双过半+参与基数)

(3)特别表决事项

事由:

  • 筹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通过比例:

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3/4+参与人数的3/4以上同意。(双3/4+参与基数)

(4)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与业主人数的计算方法

  • 1人拥有多套,面积算多套,人数算1人
  • 多人拥有1套,面积算1套,人数算1人

3、业主团体对于业主的代表权

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对于个别业主损害全体业主合法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根据《2021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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