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一个建筑物及物业小区的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对建筑物共同部分及物业小区共同部分享有共有权,对建筑物和物业小区的共同事务享有共同管理权的权利综合体。
一、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
问题一:住宅用房改经营用房的条件,需经“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
“利害关系业主”包括:
- 本栋建筑物所有业主
- 本栋之外,应证明“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业主
问题二: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告知义务。
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遵守相关合理注意事项,配合必要的检查。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应及时告知物业。
二、业主对建筑物共同部分的共有权
1、建筑物共同部分的界定
外壳:楼顶、外墙面等
通道:走廊、电梯等
2、业主对建筑物共同部分的权利、义务
(1)分摊费用,分享收益
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2)业主对共同部分的共有权,依附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共有权不得脱离专有部分独立取得、转让、抛弃。
专有部分所有权转让,共有权随之转让,且其他业主不享有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三、业主对物业小区共同部分的所有权
1、物业小区共同部分的范围
-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
-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城镇公共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 建筑区划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2、车位、车库
(1)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
- 业主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外另行协商
- 在满足业主需要前提下,开发商可对外租售
(2)占用业主共有的物业小区共同部分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 占用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的,属于业主共有
- 所得收益,扣除合理的成本后,应用于业主的共同福利
四、业主对建筑物及物业小区共同事务的共同管理权
1、业主有权组成业主团体,管理共同事务
(1)业主团体有两类
- 业主大会:全体业主组成
- 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2)业主与业主团体的关系
- 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决定对业主有约束力
- 两会作出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决定的,受侵害的业主可请求法院撤销
2、业主团体的表决规则
(1)参与表决人数
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双2/3+全体基数)
(2)一般表决事项
事由:
-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 选举和更换业委会成员
- 选聘解聘物业或其他管理人
- 有关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通过比例:
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过半+参与表决的人数过半的业主 同意。(双过半+参与基数)
(3)特别表决事项
事由:
- 筹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通过比例:
参与表决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3/4+参与人数的3/4以上同意。(双3/4+参与基数)
(4)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与业主人数的计算方法
- 1人拥有多套,面积算多套,人数算1人
- 多人拥有1套,面积算1套,人数算1人
3、业主团体对于业主的代表权
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对于个别业主损害全体业主合法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