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行为-《民法学习笔记》23

要式行为的概念

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相对应。

不要式行为是指法律与当事人均未对形式作出特别要求的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民法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类型:

  1. 不动产物权买卖合同
  2. 金融借款合同
  3. 融资租赁合同
  4. 建设工程合同
  5. 技术合同
  6. 担保合同

“具备形式要件”并非要式合同中的义务

要式行为中,形式要件的具备,是合同成立的条件,非合同义务,因而也具有任意性:

  1. 要式行为达成合意后,一方反悔,另一方不得请求、不得强制,不得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2. 若拒绝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对方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原则上,形式要件未具备,要式行为不成立,但是若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则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根据《2021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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