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民法学习笔记》15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恶意的,该代表行为有效。

相对人善意、恶意的认定方法:

1、违反章程的越权代表

推定为相对人善意,法人不能证明相对人恶意的,法人需承担后果。

2、违反法律的越权代表

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推定相对人(接受担保的债权人)为恶意。

一般规则:

  • 若相对人能证明自己善意,比如提供了公司相关决议(包括伪造)或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等,则担保合同有效。
  • 若相对人不能证明自己善意,担保合同无效。但是公司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合同无效的过错赔偿责任)
  • 因法代越权造成的损失,可请求法代赔偿。

例外,以下情况,未经公司表决程序,公司对外担保有效:

  •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但是其分支机构未经授权的除外
  •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担保,上市公司除外
  • 经公司2/3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上市公司除外
  • 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担保

法代以公司名义与他人订立并存的债务承担合同,加入债务的,同上。

根据《2021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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