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目的在于通过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使陷于停滞的财产法律关系得以正常运行。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
1、持续下落不明满2年。
- 原则上,起算点为自然人离开居住地后失去音讯的次日
-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为战争结束之日的次日
2、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申请。
- 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
- 利害关系人申请,不要求顺序性
3、法院公告3个月
4、失踪宣告
公告期满,仍下落不明,失踪宣告判决。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职责
- 行使失踪人的债权,履行失踪人的债务,出于职责需要可处分财产
- 因财产代管事项引起诉讼的,财产代管人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应诉
-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职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承担赔偿责任,申请变更代管人。
- 基于代管的无偿性,代管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需要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三、失踪宣告的撤销
撤销条件:
- 实体条件:重现或知其下落
- 程序条件:利害关系人申请(包括本人)
失踪宣告撤销的法律后果:财产代管人向本人移交代管财产,报告代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