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学习笔记》04

一、民事权利能力含义

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只有自然人和法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1、出生死亡时间的确定

  • 形式证据: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户籍登记等其他有效身份登记
  • 实质证据:足以 推翻形式证据的,以该实质证据为准

2、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 原则上,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 例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且胎儿分娩时是活体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 胎儿的应留份: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为死体,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 对胎儿的赠与:一旦胎儿出生,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赠与自始有效
  • 对胎儿的侵权:侵权行为发生时,胎儿未出生。出生后因该行为受到损害的,胎儿为被侵权人。

3、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

死者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受到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还赔偿。

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他近亲属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2021张翔讲民法理论卷》书籍和课堂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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