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的联系之免除返还义务-《柏浪涛刑法主观题》

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

一、先侵占后诈骗(观点展示)

案例:甲接受乙的委托,保管其财物。甲却将财物变卖,当乙要求返还时,甲撒谎:“被盗了(或被抢了)”。乙免除了其返还义务

甲的第一个行为构成侵占罪,第二个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财产性利益。

观点一:第二个行为是事后的维持手段,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因此只定第一个行为的犯罪,侵占罪。

观点二(多数):第二个行为构成犯罪,但不需要数罪并罚,可以重罪吸收轻罪,因为乙最终遭受的财产损失只有一份,甲最终获得的好处只有一份。

二、先侵占后杀害

案例(2016主观题):甲接受乙的委托,保管其财物。甲将财物变卖,为了免除返还义务,杀害了乙。

甲的第一个行为构成侵占罪,第二个行为,既构成故意杀人罪,也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即通过暴力手段免除返还义务。二者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如果故意杀人罪更重,则与前面的的侵占罪并罚,因为故意杀人罪是人身犯罪,无法吸收侵占罪。如果抢劫罪(致人死亡)更重,则吸收前面的侵占罪,因为抢劫罪是财产犯罪,可以吸收较轻的财产犯罪也即侵占罪。

三、先诈骗后抢劫

案例(2017第8题):甲骗到乙的名画,乙日后发现要求返还,甲暴力威胁,迫使乙免除返还义务。

甲第一个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个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财产性利益。对两罪不需要数罪并罚,可以重罪吸收轻罪,因为乙最终遭受的财产损失只有一份,甲最终获得的好处只有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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