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之电话、网络问题(司法解释总结)-《柏浪涛刑法主观题》

一、盗打电话、盗用网络

第一,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话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而使用的,定盗窃罪(第265条)。盗窃罪的数额根据给他人 造成的损失数额来计算。

注意:甲的用电方式是先给电卡充值,然后使用电力,如果电卡里没有余额就会断电。甲卡里没有余额,但是利用技术手段能够继续使用电力,属于盗用电力,构成盗窃罪

第二,盗用他人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盗窃罪。盗窃罪的数额根据给他人 造成的资费损失数额来计算。

注意:以上两种盗窃的对象是通讯信号、网络信号,而非电话费、网费等财产性利益(债权)。类似的,盗接他人电线,盗窃的是电力,而非电费(债权)。只是“通讯信号”“网络信号””电力“等无形财产的价值是通过资费来计算的。

二、非法充值

第一,将电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盗窃罪。盗窃罪的数额根据给他人造成的资费损失数额来计算。

第二,明知是非法充值的电信卡而使用或购买使用造成的资费损失较大的,定盗窃罪。盗窃的数额根据给他人造成的资费损失数额来计算。

第三,非法充值某些会员卡后使用,也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数额根据根据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来计算。

三、诈骗电信工作人员

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带着不想缴费的目的,欺骗电信公司工作人员,办理入网手续(先使用后缴费),使用电话或网络,造成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定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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